3.2加臭量的检测


3.2.1应定期对城镇燃气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并应作好记录。
3.2.2 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应根据管网和用户情况确定,并宜靠近用户端。
3.2.3应保证用户端加臭剂最小检测值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
3.2.4 加臭量的检测应采用仪器检测法。榆测仪器可采用气相色谱分析仪和加臭剂检测仪。

 

条文说明

3.2 加臭量的检测
3.21~3.2.3为了提高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加臭浓度应保持在一定的数值范围内,以保证管道末端的加臭剂浓度大于最小检测量。城镇燃气管道内加入加臭剂后,由于管道对加臭剂的吸附,随着时间的变化和与加臭点距离的增加,加臭剂浓度会逐渐衰减;当管道末端的加臭剂浓度低于最小检测量时,一般要在加臭点加大加臭量或增加加臭点。
3.2.4我国城镇燃气加臭剂的常用检测方法有气相色谱分析仪法和加臭剂检测仪法。而人工检测法在国外采用得较为普遍。人工检测法常用于检漏和试验,对有毒燃气不应采用人工检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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